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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温州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于7月1日起调整,会有哪些影响呢?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下月起月缴金额将上调约46元。
根据基数调整,月度公积金最低上缴金额从548元上调至594。18元的基数调整,使得月缴金额上浮46.18元。月度公积金最高上缴金额从6770元上调至7130元,上浮360元。
全市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按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3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另行发文通知。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2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9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月平均工资3倍(即29709元)的,按297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5942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60%)、最高不超过29709元(月平均工资9903元的3倍)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工资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23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由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
暂停办理业务的公告
文章转自:温州鹿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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